壹.概念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介紹行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受賄數額雖不滿足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介紹賄賂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
(二)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四,構成要素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秩序。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進行溝通撮合的行為,促成行賄受賄行為的實現,即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互認識,代為聯系,甚至通過行賄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介紹賄賂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示介紹,而沒有具體實施牽線搭橋的行為,或者已經將行賄人和行賄人撮合在壹起,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實施行賄行為,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具體表現如下:
1.行賄人通過行賄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2.介紹他人受賄的;
3.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實現
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介紹賄賂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內容是促成行賄與受賄之間賄賂關系的成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不存在行賄關系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