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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必備條件是什麽?

1.減刑的實質條件是什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壹)悔罪,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認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犯罪分子的申訴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視為不認罪。(二)立功表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3、在生產和科研中技術創新,成績突出;4.搶險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5、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適用以下減刑制度:1。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2.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從事嚴重犯罪活動;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成績突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並且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二是減刑執行期間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如何計算,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關於減刑的起始時間,法律及相關解釋規定:1,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完畢1.5年以上,壹般可以減刑;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0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3.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1日羈押減為1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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