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中心的財務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政府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的目標是:
建立健全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管理目標的實現。
,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規範單位的會計行為,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確保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建立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和財務專用章。
,不能由壹個人來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的支付。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不合格或違法的業務。
第七條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立表外賬戶。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八條財務部應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核定的現金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九條現金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凡不屬於現金支出範圍的業務,壹律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現金使用範圍包括:工資、津貼、個人勞動報酬、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支付給職工的勞保福利費、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費用、銀行確定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應當加強現金管理,明確出納及相關人員在收付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和權限。
第十壹條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本身的支出,也不得用於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現金盤點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人員應認真記錄現金賬簿,並與會計核對總賬,確保賬賬相符,不準白條抵庫或挪用現金。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用於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貨幣資金除單位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外,必須全部存入銀行,單位的各項收支除按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應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單位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壹致,並於每月月底入賬後,編制當月的“銀行對賬單”和“出納報表”,壹並裝訂在當月的會計憑證中。在檢查過程中找出未完成項目的原因。
第五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需要調撥固定資產應由科室編制,做出預算,報領導審批。,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