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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三類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的幾個方面主要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或者受理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前款規定以外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壹百八十日內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三次或者壹年內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四次的;(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第壹百壹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辦或者負責人逃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仍無法對受害人進行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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