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的,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雙方在中國簽訂合同,英國B公司的代表處在中國,符合法律規定,中國法院可以受理。
(2)答:是基於特殊地域管轄(牽連管轄)。由於屬地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原告即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國公司B在中國沒有住所,因此需要根據例外情況適用特殊的屬地管轄。
(3)答:當事人可以選擇瑞士法律。
《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條第壹款也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爭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第41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瑞士法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答:不能駁回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包括:①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③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其中,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系原則,是指凡與我國法院所在地有壹定實際聯系的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果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應遵循這三項原則,不能駁回A公司的起訴..
(5)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規定》,可以選擇以下送達方式:
(1)根據國際條約服務的規定;
2 .通過外交途徑;
(3)向使領館(向中國人民);
(四)送交訴訟代理人或者代表機構;
(5)送交分支機構或業務代理人(由受送達人授權);
⑥郵寄(收件人所在國法律允許,3個月);
⑦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確認收貨);
8公告(3個月);
⑨出現在中國領域的受送達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