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找到物品的人交給公安部門,如果找不到失主,就要交給國家,公安部門的人無權據為己有。如果撿到的物品是錢或者涉及金額較大,失主也很有可能報警,通過警方找回失物。如果失主找到了遺失物,拾得人不願意歸還,想據為己有,失主可以通過司法手段或民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這屬於不當得利,法律規定,取得利益的人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受害人可以要求取得利益的人返還自己取得的利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侵犯財產罪,可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但如果撿到東西的人支付了保管期間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這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九百八十七條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六條受益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沒有返還利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