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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財產保全和解封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全申請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

(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訴訟保全終止的條件是什麽?

訴訟保全終止的條件包括:

(壹)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護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

(三)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等。,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規定,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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