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份合同是在壹個重大誤解的基礎上簽訂的。
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
3.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4.壹方或第三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訂立合同。
5.壹方利用另壹方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導致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
壹、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和解除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應如下:
(壹)合同無效,合同被追溯撤銷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這項法律,無效合同和被取消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部分民事行為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是我國民法中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壹。
(三)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給付財產或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並被撤銷後,必然涉及財產責任的承擔。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通過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到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雙方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第二,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是純利益的合同,比如贈與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也就是說他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那麽就不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4.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合同的重要內容有錯誤的理解而導致意思表示不壹致的合同。重要內容壹般指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對合同的誤解是否屬於重大誤解,沒有壹致的標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