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代理在生活中是常見的,但也會有雙方代理的情況。那麽妳知道這種行為是否被法律允許,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雙方的代理存在很大的風險,關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那麽關於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筆者會給大家詳細介紹,大家可以了解壹下相關內容。1.雙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對同壹民事法律行為既是自己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的代理人。廣義的雙邊代理包括自我代理,這裏采用狹義的雙邊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人有兩個,肯定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壹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壹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自己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人又要為自己計算,兩個代理人誰是“二當家”成了兩難。其結果很可能損害委托人之壹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是受損。無論是我國的《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也曾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因此,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應當是不作為,但通過對現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當認為雙方的代理是法律所禁止的。《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禁止雙方以是否損害自身利益為條件進行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人沒有與任何壹方串通,即“雙方共擔責任”,可以適用自私代理的禁止,否定雙方代理人對我的效力。二、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麽?雙方代理人指買賣雙方的代理人。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為謀取利益而損害委托人的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同時存在故意聯系。惡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中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但雙方代理人並非惡意串通。實際上,這種代理是代理人違反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濫用代理權的結果。雙方的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也需要具體分析。雙方的代理經本人同意即可生效。因為自我代理和相互代理違背了代理的基本原則,可能導致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壹般都禁止。但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壹種濫用代理權。代理人同時以雙方當事人的名義實施同壹民事行為。合同應當是雙方當事人表示獨立意誌的行為,雙方的代理僅體現壹方代理人的意誌,其後果必然損害雙方當事人或其中壹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這樣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委托人可以因此終止代理關系,造成損失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雙方代理最大的風險是代理人欺騙雙方委托人從中獲利,自己的代理人也是如此。根據現在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這兩種情況下代理人都清楚地知道委托人的情況,委托人處於劣勢。根據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合理的後果。以上介紹了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有需要可以了解壹下。雙方代理是否有效,具體分析在不同情況下是不壹樣的。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禁止這種行為。當我們遇到類似情況時,需要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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