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二、不可轉讓的財產有哪些?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轉讓房地產應註意的事項
1.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書或者被註銷、吊銷的;
2.權屬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理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轉移的;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房產;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6、與產權所載內容不壹致。
四、如何轉讓房地產的過程
轉讓雙方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受理;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並按要求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並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此外,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的,需按規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並申請轉讓、變更登記,再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到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辦理的,其房地產的轉讓或變更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