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應該根據孩子的成長來決定。所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司法依據如下: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生活:(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二、父母同意兩星期內子女隨父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者,可予準許。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4.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五、父母對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或母的生活發生爭議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六、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東營邀請首席律師答辯。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84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