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故船舶等級、人員傷亡、溢油量和直接經濟損失,水上交通事故分為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壹)至第(八)項規定的事故和第(十)項規定的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其他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下列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人員),或者1萬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失蹤)但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但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前款事故發生在海上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所稱水域環境汙染事故,根據溢油量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下列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船舶發生1萬噸以上溢油汙染水環境,或者造成海上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內河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500噸以上1萬噸以下船舶溢油造成水域環境汙染,或者海上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內河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上不滿500噸,造成水域環境汙染,或者造成海上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內河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船舶溢油量小於100噸,造成水域環境汙染,或者在海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小於5000萬元,在內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小於10萬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