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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什麽?

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以來,各地人民法院相繼受理了壹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中生產銷售的產品,有的純粹是假冒偽劣產品,有的只是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涉案產品是否“假冒”、“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的定罪處罰。為準確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嚴懲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對犯罪分子不姑息、不姑息。現將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偽劣商品的有關認定問題通知如下:

1.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中,難以確定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偽劣產品”、“以次充好”還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公訴機關應當依照《解釋》第壹條第五款的規定,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是根據《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生產、銷售假藥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刑事案件,均須有“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

3.被告人的行為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和《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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