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偵查不逮捕是對付犯罪嫌疑人的壹種措施。通常,當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逮捕時,執法機構可以做出是否逮捕嫌疑人並繼續調查的決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繼續調查而不逮捕成為壹種選擇,這意味著嫌疑人不會被拘留在警察局或監獄,而是可以在監督下自由行動,同時繼續調查。
逮捕和拘留是指警察或監獄拘留犯罪嫌疑人,以確保他不會逃跑或幹擾調查的措施。
繼續調查而不逮捕和逮捕並拘留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1.逮捕和拘留通常會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權利,使其無法離開特定的場所,並可能受到更嚴格的監視和限制。
2.不逮捕繼續偵查,允許嫌疑人在偵查期間繼續自由活動,只需要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即可。
總而言之:
不批捕繼續偵查是壹種權衡措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平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法律追究。與逮捕、拘留相比,未逮捕繼續偵查給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自由,有利於維護其合法權益。但同時也有壹些潛在的後果。首先,嫌疑人可能利用自由活動的機會繼續從事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較大的危害。其次,繼續調查而不逮捕可能導致嫌疑人毀滅證據,惡意操縱證詞或逃避起訴。因此,在具體適用時,要權衡利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風險評估,決定是否采取不逮捕和繼續執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