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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師生法律關系如下:1。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和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第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教師通過教育教學活動,履行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定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方式,是實現教育教學目標和國家教育質量標準的重要保證。第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在師生法律關系中,師生之間是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第四,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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