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
2.貸款金額,包括文字和數字金額;
3.借款期限;
4、貸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期末應付貸款利息等。;
5.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月、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6.借款人的個人簽名、手印或手寫借據。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原因不壹樣;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法律後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無約定還款期的借條的時效是壹樣的,但無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借條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無約定履行期限的借據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訴訟時效從借據出具之日起計算,債權人應當自借據出具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不同的舉證責任;雖然名字不是決定法律關系的唯壹決定性因素,但它無疑對法官的判斷有很大的影響。壹般借據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借據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的事實。
綜上所述,借條的存在是對借貸雙方借貸事實行為的保障。欠條的存在,既是違約方及時還款的法律壓力,也是收款方受到法律保護追回款項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