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炳輝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200余萬元。此外,董炳輝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私自將自己擔任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配置的公務用車出售,將汽車銷售款1.6萬元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炳輝受賄數額巨大,犯貪汙罪數額巨大。鑒於其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他案件的偵查起到關鍵作用,立功較大。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董炳輝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54.38+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4.38+0.2萬元。
董炳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董炳輝簡歷
董炳輝,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內蒙古奈曼旗人,大學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 * *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
1984.07-1990.02,包頭師範學院歷史系黨總支書記、學生處副科長、學生處負責人、團委副書記;
1990.02-1995.07,包頭師範學院學生處副主任;
1995.07-2000.10,包頭師範學院學生處主任;
2000.10--2007.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7.06--2012.0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2012.02-2012.05,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綜治辦主任;
2012.05-2013.05,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3.05-2014.0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理院長;
2014.0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