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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輸血與新發疾病的因果關系?

輸血後,壹些新的疾病會立刻表現出壹些感染現象。從這些現象的分析中,很容易確定輸血是新疾病的直接原因,也是唯壹原因。此時,患者可以

要求相關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些新的疾病潛伏期很長,在患者以為自己已經痊愈的幾個月甚至幾年後,才突然得知自己得了壹種從未患過的嚴重疾病,比如艾滋病。

疾病等。,根據疾病的傳播途徑,患者往往會先猜測自己在輸血過程中感染了疾病,然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但醫療機構會提示患者無法證明輸血與感染之間的因果關系。

關系,也不能排除患者輸血後從其他途徑感染,所以明確拒絕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審理時,往往處於兩難境地,因為原血殘液已不存在,無法通過化驗鑒定。

以確定血液是否是傳染源。很多法院在審理類似情況的醫療糾紛時,往往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敗訴。

血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證據,則判定醫療機構敗訴。

由於前幾年醫療機構輸血采血行為不規範,或者檢驗項目沒有原告感染的疾病種類。

醫療機構往往會敗訴。但從原告患病的傳播途徑來看,實際上很難排除從其他途徑得病的可能。確定的因果關系產生實質的賠償義務是法律的應有之義。在因果關系中,

在不確定或者不確定的情況下,強迫當事人承擔義務是不公平的。當因果關系不確定或不確定時,如何確定責任?原、被告應分別承擔多大程度的舉證責任?

……怎樣?

就原告而言,首先應證明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醫療機構實施了輸血的醫療行為;其次,要證明新發疾病與輸血行為之間存在關系。

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即輸血是導致傳染病的主要途徑,而這種傳播途徑是醫學界公認的,這無疑是有意義的,或者至少醫學界權威人士持有這種觀點,並且有大量類似的事實被引用。

證書;第三,要證明病人在輸血前沒有患過這種病。

原告出示上述證據時,醫療機構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其自身提供的血源是合法的,並已通過嚴格

檢驗程序,而且血液中不含能引起原告疾病的病毒。醫療機構不能或者拒絕提供血液采集和來源合法並經過嚴格檢驗程序的證據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能量的法律後果可以看做是輸血和患病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是合法的,並且經過檢測,但是檢測項目不含導致原告疾病的病毒的檢測,也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規定此項檢查為必要檢查項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確認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如果

醫療機構可以證明血源合法,經過檢測不可能導致患者發病。在患者不能提供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依法確認輸血與患病沒有因果關系,駁回原件。

起訴索賠。

血液是醫院提供的,醫院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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