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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疫情防控政策

法律分析:1。在原有“四個壹”健康管理的基礎上,對南京地區7月7日至6月13日來(回)深圳的人員再進行壹次核酸檢測;2.對7月14 -20日除機場外來(回)深圳的人員,進行居家健康監測,直至離開南京14天,進行七天三次核酸檢測;3.對7月21日至7月27日除機場外來(回)深圳的,在家中隔離至離開南京14日,在1、4、7、14日進行核酸檢測;4.對7月28日及以後從機場以外的其他途徑來(回)深圳的,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7天,第1、4、7、14天進行核酸檢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防治傳染病的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嚙齒動物和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的鼠、蚊、蠅等病媒生物。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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