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強奸男性不在“強奸”的定義之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迫婦女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應當加重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但無論是“強奸”的定義,還是對其定罪量刑的規定,“強奸”的主體必須是男性,客體必須是女性。而且,自古以來,在很多社會案件中,“強奸案”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施暴者則是男性。這不僅是因為男性天生比女性強壯,還因為在很多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女性,男性受害者很少。因此,在制定本罪時,沒有男性作為強奸的受害群體來考慮。
女性強奸犯應該被判強制猥褻或侮辱罪。
雖然不能將女性定義為“強奸”,但不代表這種行為不違法。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或者猥褻他人的,構成強制猥褻罪或者侮辱罪。這部法律將“猥褻”的對象由女性變為他人,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男性的性自由。如果被害男性未滿14周歲,那麽本罪可以定義為強制猥褻兒童罪。本罪的主體不限制性別,男女均可成為犯罪主體。在量刑上,法律規定,強行猥褻婦女或者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的對象,這主要與我們的傳統法律文化有關。但法律對女性強奸男性的罪名有另壹種定義,絕不姑息任何實施強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