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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配置哪些防護設備和裝置?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並提供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對於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確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壹、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保護,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取代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2.公告和通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控制勞動過程中的職業病:

1.實施組織體系管理:(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2.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和因素進行警示說明:(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2)發包人應在放置和使用設備和材料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

三、對於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裝置和用品:

1,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2.對於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確保接觸輻射的勞動者佩戴個人劑量計。

3.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並提供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對於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確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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