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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保理支付的利與弊

失去停工權的法律風險。合同解除權喪失的法律風險。建設期的法律風險。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風險。工程款回收的法律風險。

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不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有權停工。但如果施工單位保理應收賬款,就意味著施工單位不再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只需要在保理到期後向保理機構支付保理款,施工單位就失去了停工的權利。

2.根據《民法典》和示範文本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不支付工程款時,建設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如果施工單位保理應收賬款,則意味著施工單位不再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也就失去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三,施工單位保理施工單位的應收賬款時,因施工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喪失停工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施工單位不能因施工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而要求延長工期。但在同購保理中,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明顯的信用問題,雖然保理沒有到還款期,但施工單位繼續出資施工的風險會越來越大,施工單位只能延期施工,減少損失,但同時施工單位也會面臨工期延誤的風險。

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承包人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承包人自始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如果建設單位將對施工單位的應收賬款進行有追索權的保理處理,由於應收賬款回購有壹定期限,施工單位很可能失去優先受償權。這和我們正在介紹的“商業票支付”的內容類似。

五:對於建設單位來說,工程款回收無疑是最核心的內容。在施工單位已經存在嚴重信用風險的情況下,壹旦施工單位失去停工權和解除合同權,只能繼續施工,但風險也是累積的。壹旦保理到期,施工單位不支付保理價款,施工單位將被強制支付。此時,由於建設單位償債能力不足,甚至其主要資產已被抵押、查封,建設單位失去優先受償權,項目資金將面臨無法收回的重大風險。

六個。保理融資成本損失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建設單位應承擔融資成本,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沒有明確約定。在建設單位不承認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就要自己承擔,造成保理融資成本損失;另壹種情況是建設單位承諾承擔保理融資費用,但如果保理到期後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建設單位只能自行承擔,造成保理融資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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