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將駁回裁定書送達原告;
2.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3.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5.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於起訴中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的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境內形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綜上,申請起訴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並發布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