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旅遊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有必要了解免責條款的含義。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壹方或雙方未來責任的條款。,具有以下特征:1,約定免責條款。2.免責條款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責無效。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免責的。免責條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當然,這種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限制),也可以是完全免除(排除)。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態度。壹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並且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法律認可的。但是,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免責條款是法律所禁止的,否則不僅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還會嚴重損害壹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法律規定以下兩條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往往被合同壹方作為明示或暗示的要約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對方的承諾並使其發生法律效力。1.根據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的來源,可以分為法定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法定免責條款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免除責任。約定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以免責條款的形式約定在什麽情況下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2.有學者將保險免責條款分為保證免責條款、近因免責條款、費用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保障免責條款是指只要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障條款,無論事故的近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範圍,使保險人不必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費用免除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費用不予賠償的條款。3.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表現形式,免責條款可分為除外條款和免賠額條款、免賠額條款、觀察期條款等其他表現形式。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事故及其損失範圍。免賠額和免賠額條款是指屬於被保險人免賠額的壹部分或屬於免賠額範圍的損失和費用,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觀察期條款是指合同成立後,保險責任生效前的觀察期內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4.根據保險人免責條款是否具有可轉讓性,免責條款可分為標準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和非標準合同中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