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當由當事人在解除脅迫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請求撤銷婚姻。
2.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壹方;未如實告知的,對方知道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夫妻個人債務如下:
1,夫妻壹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共同承擔屬於同壹生活的債務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原則上,這種約定對債權人不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
3.夫妻壹方因賭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個人支出而產生的債務。
4.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壹方的個人財產,伴隨該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壹方單獨承擔,另壹方沒有清償義務。
5.未經另壹方同意,夫妻壹方擅自資助無贍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
6.夫妻未經對方同意,獨立集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其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
7.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包括配偶壹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綜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