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應承擔交貨前銷售合同項下的貨物損壞風險?
壹般由出賣人承擔,但法律規定了標的物交付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幾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合同法》第144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爭議,應首先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解決。既不應該采取消極拖延,也不應該采取扣留貨物或拒絕支付貨款的方式來行使法律部門的權力下放,因為這些做法都無助於解決問題。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之間的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某壹機構作為中介或第三方,根據相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對權利義務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常用方式。
3.訴訟和解
發生合同糾紛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糾紛中延遲交貨是常有的事。由於賣方原因造成貨物損壞,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約行為,應按貨物價值賠償。貨物在交付前因運輸造成損壞的,應當找到托運人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