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戶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征兵工作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本市每年征兵的數量、範圍、時間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警備區根據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征兵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民政、衛生、勞動、教育、財政、交通等部門設立征兵辦公室,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宣傳、新聞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征兵辦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征兵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積極登記入伍,保衛社會主義祖國。
第七條本市實行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做好兵役登記的組織工作。
每年65438+3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依法進行兵役登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到本單位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其他公民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
第九條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由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
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男性公民,在征兵、招收幹部、招生、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必須持有兵役登記證。
征兵期間,所在單位對當地征兵辦公室確定的征兵對象暫緩征兵。
第十條因名額限制未招到當地招辦確定的招聘對象的,各單位在壹年內招聘、招收、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錄取。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人民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十七條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落實未完成征兵任務,或者不如實申報適齡公民人數的,對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或者在征兵工作中設置障礙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