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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的數額要求是什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輕傷九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下列特別嚴重情節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九人以上,或者輕傷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傷六人以上,輕傷九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輕傷18人以上;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指使、教唆、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因此,濫用職權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是有要求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造成65438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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