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造成65438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