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如下: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屋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以下簡稱房屋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費和間接開發費。
征地拆遷補償,包括征地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安置費、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用房支出等。
項目前期費用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測、測繪、“三通壹平”等費用。
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是指以外包形式支付給承包商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和以自營形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基礎設施費用,包括開發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泄洪、通訊、照明、衛生、綠化等工程。
公共* * *配套設施費,包括開發區內公共* * *配套設施發生的不能有償轉讓的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土地開發、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可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同類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計算金額之和的5%以內扣除。
不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利息費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在按本條第(1)項和第(2)項計算的金額之和的65,438+00%內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上述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