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賄的立案和起訴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立案追訴標準有兩個。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向三人以上行賄;利用非法所得行賄;通過行賄尋求職務晉升或者調整;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二、如何認定受賄罪的“情節嚴重”
(1)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賄三人以上的;利用非法所得行賄;通過行賄尋求職務晉升或者調整;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
犯受賄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未取得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也就是說,如果妳同時具備了被敲詐給予財物的條件和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條件,就不能以行賄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因敲詐勒索給予財物,但行為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仍應以行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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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為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