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又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合法審查後,授權其從事特定活動,承認其資格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身份的行為。

行政許可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行政許可的原則主要包括:①法定原則;(2)公開透明原則;(3)公正和公平原則;(4)便捷高效原則;⑤救濟原則;⑥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原則;⑦監督與責任原則。

行政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的種類是指根據不同的適用事項對行政許可進行的分類。行政許可的種類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壹般許可、認可、審批和登記。

壹般許可壹般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允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基於社會信用度高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財政性資金或者貸款的投資項目,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事項。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有關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

特許經營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並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行業壟斷企業的市場準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認可可以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對人的資格和資質。

審批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準和經濟技術規範審查認定的事項,如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審批的其他事項。

登記適用於確立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事項,如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

行政許可設定是指不同法律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指有權申請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壹般程序是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備、適用廣泛的特點。壹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申請和受理;審查和決定;變化和延伸。有法定情形的,也要經過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特別程序是指壹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許可程序。包括許可程序、審批程序、核準程序和登記程序。

  • 上一篇: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標準
  • 下一篇:責任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