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屬。
指對違法行為、違反合同或法律規定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調查、歸因、減輕和免除的活動。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屬,由國家專門設立或授權的專門機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法律領域,只有具有歸責和調查權的專門國家機關才能對違法責任進行認定並歸屬於違法者,認定和歸責的過程表現為壹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國,違法者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責任的確定和歸屬屬於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責任的確定和歸屬屬於所有權。公安、工商、稅務、環保、質檢、物價、衛生監督等具有特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定”和“歸屬”概念的使用表明,當具體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責任的存在是客觀的,專門國家機關所能做的就是通過法定程序將客觀責任權威性地歸屬於責任主體。國家機關既不能任意創設或擴大法律責任,也不能任意消除或縮小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對法律責任的確定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歸責和免責,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環節。
兩個。責任原則的主要含義包括:
(1)違規者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即應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
(3)確保有責任者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者受到法律保護,即公正合理。自我責任原則是現代法律的普遍原則,體現了現代法律的進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其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