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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教育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教育行政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它反映了國家與相對人之間的縱向關系,其實質是國家如何領導、組織和管理教育活動。在這種關系中,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壹方,而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相對的其他當事人主要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其家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在這種關系中,國家教育行政機關與其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行政機關處於管理、領導和主動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對人處於管理、領導和被動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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