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N1補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勞動者正常的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可以壹次性視為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平均。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以其商作為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繳費單位壹次性代扣代繳。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所以n1薪酬的扣稅點是按照工資計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