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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撤銷後有記錄嗎?

撤訴意味著法院沒有對肇事者進行刑事審判,沒有做出有罪判決,所以不會有犯罪記錄。但不排除在公安機關會有相應的事件記錄。當然,這個記錄根本沒有實際影響。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報上級領導審批,然後寫出撤銷報告。

撤銷案件是否影響政審不影響。立案撤銷後,派出所會給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撤銷案件,就意味著不追究責任,意味著沒有犯罪,沒有違法,所以公安局不列為罪犯,也就是有前科的人。所以不妨礙政審。

這個案子被撤銷了。有記錄嗎?不會有記錄的。如果案件被駁回,就不會有犯罪記錄。如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證明該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局就不再起訴。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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