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65438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壹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職工,因拒絕接受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予立案:
1.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給生產和工作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