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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如下:

1,行政法律關系下的大學生法律地位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作為獨立的公共法人,依法享有管理權。就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而言,高校是權利主體,學生是義務主體,所以大學生在這種法律關系下處於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大學生必須服從和接受高校的管理。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救濟權、監督權等。

2.民事法律關系下大學生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的大學生大多年滿18周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和公平。從1997年開始實施的高等教育綜合收費制度表明,大學生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著壹種契約性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大學生與高等學校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再像行政法律關系下的服從與接受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救濟權、監督權等。

3.內部關系下大學生的法律地位。大學生不僅是社會人,也是在校人。所以作為學校人,在學校內部管理活動中也享有壹定的權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規定,大學生享有參與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申請困難補助的權利、勤工儉學的權利、參與權、申訴權、活動權、結社權。這些權利的劃分其實可以對應民事法律關系下的在先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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