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者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是指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獲得承諾的權利。
要約的法律效力有其獨特而豐富的內容,具體如下:
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約束力和強制性要約義務。
(1)要約的正式約束力是指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取消或者限制、變更或者擴大要約,理論上也稱之為不可撤銷要約。
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本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要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無效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人的第二項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是指收購人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當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壹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
擴展數據:
1,法律的範圍。包括:
(1)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對誰生效。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2.壹般來說,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上也稱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
本章所說的法律效力是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和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采取了四項對人的效力原則:
(1)人道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無論他們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非公民即使在本國境內也不適用。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國家管轄區域內的所有人,無論是否為公民,都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不在自己國家的公民不受自己國家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國家利益作為是否適用國內法的依據;任何人侵犯其國家的利益,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都將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4)屬地主義占主導地位,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相結合。
這是近代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原則。
采用這壹原則的原因是,我們不僅要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和維護我們自己的主權,而且要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並照顧到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百度百科-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