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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中的形式推理類型。

答: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是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演繹推理是指從壹般法律條文到個體特殊行為的推理。這是最簡單的推理形式。由於我國是壹個成文法國家,司法活動中的形式推理壹般被認為是演繹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論推理:①演繹推理的前提是有適用的法律規則和原則;②小前提是案件已確認的事實;(3)結論體現在對個體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即判決或裁定。演繹推理得出正確結論的條件是前提為真,推理形式有效。

(2)歸納推理是指從特殊到壹般的推理。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則和原則可以適用,但可以從壹系列早期判例中總結出適用的規則和原則,所以他根據判例來處理案件。

(3)類比推理,在法律上也稱為類推適用和比照適用,是指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類比處理的推理形式。這種推理的前提是,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條文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和原理可以包括某壹行為或事件。所以,壹個規則的類比是基於某些政策、正義和公平的需要,而不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類比推理有以下特點

(1)尋找相似性。類比的關鍵是兩個對象的相似性。尋找相似性的基本方法是比較。通過比較兩個對象的理性分析,可以得出結論。

②類比推理需要想象和猜測。想象、思辨、邏輯和經驗是法律生命的同壹個源泉,科學研究離不開想象,所以法律職業者的工作需要更多的想象空間。任何推理,包括類比推理,都不可能是嚴格的邏輯推理。嚴格的邏輯推理大概只存在於關於邏輯理論的著作中。

(3)結論是或然的,基於類比推理的結論可能是某壹具體案件的幾個結論之壹,但不是唯壹正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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