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村民在下列條件下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壹)現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限額標準的;
(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無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舊村改造、移民避險、自然村合並或征地拆遷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離婚,財產分割時未取得宅基地,或雖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未達到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不得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
(壹)不符合城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未滿18周歲,以分戶為由申請使用宅基地的;
(三)將原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贈與或改為營業用房,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後又在原戶籍所在地申請新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影響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設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三、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允許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是村民繼承了房子,宅基地使用權也轉讓了。
那麽,農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壹、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三、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四、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條件的“壹戶壹宅”用戶按規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宅基地批準後,國土資源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核定宅基地,並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六、村民建房竣工後,國土資源部門要實地檢查土地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七、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以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為指導,對村莊和集鎮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用地布局和規模、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相關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項目和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內容,主要對住房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和生產設施等作出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