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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中預見的可能性

法律主觀性:

過失相抵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應當預見”包括行為人的預見義務、預見能力、可預見性和危害社會的法律後果。其中,如何認定“預見”是刑法學界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但是,這三種學說都不能完全解決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問題。筆者對此進行了簡要的分析,認為只有將預見能力理解為排除了行為人不應有的人格缺陷後人們矯正的主觀標準,才能恰當地解釋過失的預見能力問題。關鍵詞過失;預見能力;主觀標準過失犯罪,我國刑法第15條明確規定:“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預見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刑法理論界普遍認為過失犯罪由過失人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其中,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導致了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然而,如何認定過失中的“應當預見”是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焦點,筆者在此作壹簡要探討,以饗讀者。預見顯然是壹種義務,但預見義務的前提是能夠預見,而能夠預見的前提是可預見性。因此,預見義務、預見能力和可預見性成為過失犯罪中“應當預見”的必要條件。同時,“應當預見”的對象是“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預見對象也是理解“應當預見”的必要條件。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果壹個人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後果,或者因為預見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人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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