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國在部分國有企業試行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即實行社會保障制度。
然而,第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生效。這部法律強調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中,對被保險人權利的保護始終側重於提供政府服務。許多具體的制度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利而設計的。很多內容體現了對被保險人權利更全面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撐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壹部著眼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又壹裏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職工出境定居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保留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並延長繳費滿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壹次性繳納。對於延期繳費後未繼續繳費或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不願延長繳費至15年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