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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法有規定員工辭職幾天不發工資嗎?

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結清工資。部分省市規定工資當日或1至5日內發放。

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繳費期限不超過壹個月,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支付期超過壹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支付。

第十四條職工工資自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止計算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繳費年限未滿的員工的月獎金、季度獎金、年終獎等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存在於用人單位。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出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擴展數據:

工資支付項目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是,勞動者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

(3)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按國家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即工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對於實行計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工資。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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