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商事主體有哪三類?

商事主體有哪三類?

商主體分為法人商主體和非法人商主體。公司制經營主體包括公司制企業、非法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非法人商事主體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各類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具體組織形式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分類標準確定。

商事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些國家稱之為商人。商事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法律人格,它不僅關系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適用,還關系到商事主體的特殊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事主體的法定化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即商事主體的表達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基礎。在商法典創制時代,商事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商事活動的類型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來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壹系列專門商法的頒布,投資地位成為商人分類的又壹重要依據。商人類型的發展變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同時也反映了商人作為壹種特定的商業組織的不斷成熟。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事主體有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往往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商事主體進行分類。

1.什麽是商業主體?

(1)商事主體是商法規定的人,這裏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非正常形態。

(2)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也稱為商人。是指根據商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二、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的聯系與區別?

(1)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等主體,都屬於商法調整的對象。

(2)只是在商法中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而言,商事主體可分為商事個人、商事法學家和商事合夥(國家不能直接從事商事活動,其商事活動通過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部門實現)。

法律依據: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第十五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外,不再實行主管部門先審批後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 上一篇:謀殺的刑期是多少?
  • 下一篇:社會保障開始實施的時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