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設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本條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鑒於招標人標的大、成本高、影響面廣、責任重,為了有效保護招標參與各方的權益,《招標投標法》沒有賦予自然人成為投標人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投資的項目不能進行招標采購。對於個人投資的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招標人。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自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實行招標制度以來,在基本建設項目、成套機械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設備和大型辦公用品的采購等許多領域都開展了招標活動。主要投標人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企業和國家機關。該條的規定基本涵蓋了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主體的範圍。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主體通常是國家機關、地方主管部門和公共企業;此外,還包括由國家專營的水、能源、交通、電信等行業的企業,以及由國家政府出資的其他不具有工商性質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