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建私人陽光房是違法的。
1首先要明確業主使用的陽臺是業主專有部分還是小區公共部分。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陽臺要成為專有部分的壹部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符合規劃,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物理上屬於特定的房子。銷售合同中有規定。此外,露臺壹般應被認定為小區的公共部分,任何業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築物。
2.壹般來說,違章建築是違反自然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和設施。私自使用陽光房,不僅破壞了屋頂和隔墻的原狀,改變了原有的設計用途,而且影響了小區的整體景觀,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因此,違章建築應立即拆除。
第二,擅自擴大陽臺面積需要恢復原狀。
1,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占用綠地擴大陽臺面積的行為,既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違法建築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的業主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第三,鄰居私搭亂建,要拆。
1.《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相鄰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其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3.違建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鄰關系法的規定,侵害了相鄰人的利益。此時,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相鄰業主,有權訴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違法建築,以消除妨害和潛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