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
1.認定部門受理後,對屬於執法過錯範圍的,應當立案並進行調查。對於特殊或者重大執法責任過錯案件,鑒定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調查部門並參與案件調查。
2、認定部門立案後,應告知具體執法責任人,並聽取具體執法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3、被調查人員和單位應積極配合和支持調查工作,提供相關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或阻撓或變相阻撓調查工作。
(3)識別。鑒定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對案件性質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鑒定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和鑒定意見移送調查部門。
(4)調查。偵查部門應當根據鑒定部門的意見作出決定,及時通知被調查人,作出調查或者不調查的決定,並報上級行政機關,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調查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復核後發現處理錯誤的,原鑒定部門和偵查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二十二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負責。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應當查處的,應當責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必要的話也可以直接調查。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監察、審計、法制和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動檢查、糾正和及時處理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經過調查,認為法制部門需要對執法過錯進行認定的,可以將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門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法制部門可以通過閱卷、組織有關專家座談、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等方式認定執法過錯案件。執法過錯認定形成書面意見後,應當及時送達相關移送部門,由移送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的人民警察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受理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實,並在30日內作出最終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案件,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所在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實行執法過錯責任終身追究。
錯案責任人已經移送其他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在問責決定作出前,錯案責任人已被免職或無相關單位免職的,應在問責決定中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