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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證處公證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協議有爭議,經過公證的協議是最好的證據。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功能。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法律分析

公證書必須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處理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和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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