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屠宰生豬屬於非法經營。無生豬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也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加工註水豬肉和銷售“無證”豬肉的單位和個人也將受到嚴厲處罰。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件如下:
1,犯罪對象。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是市場秩序。為保證限制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2.客觀上。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可以由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