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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規定,我想問壹下打架。

鑒於妳的高分,我的答案更多:1。正當防衛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算防衛過當。很明顯是說妳知道也應該知道妳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讓這種事情發生。也就是說,妳心裏清楚,按照正常人的考慮,妳已經明顯超過了極限。當然,考慮到把握的難度,法律對防衛過當應當適用減輕、從輕處罰。2.妳的壹個問題需要明白,法律上的特殊防衛,又稱“特殊防衛”,是指在壹定情況下進行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不僅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要註意以下幾點:(1)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壹般違法行為的非暴力犯罪和暴力行為。(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壹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能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傷害罪”壹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三)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的辯護。只有在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於采用不會對他人造成傷亡的麻醉方法防衛搶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適用上述規定。3、為雙方打架辯護。司法實踐中,認定雙方同時動手,對方不是口頭上說不打,而是應該主動回避或者逃跑。只有在對方追擊並導致先逃的壹方還擊時,才能構成正當防衛。當然,這樣的防衛不能過分。4.攜帶錄音設備錄下的聲音可以作為證據,但在法庭上也應該有相應的證據鏈來證明。如果是簡單的錄音,法院不能判決妳絕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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